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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社保政策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2022-07-04 1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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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有效救济途径

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后,直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救济途径的仅剩下两个地方:

一是尚未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此即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协调—裁决”程序,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原则上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 号)中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相较于前述《实施条例》,《通知》中明确细化了两点:一是所谓“裁决”应当以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提出;二是复议机关应当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市级政府,而非作出征地批复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

对于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程序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其不具有可诉性,但被征收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可以先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认为,对于集体土地征补方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其是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现阶段对方案、标准的救济途径暂时处于相对模糊的时段,这需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紧修订出台,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全新征地程序紧密衔接,这样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若碰到此类纠纷,农户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或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去处理,以免因找寻不对救济途径而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坐失依法保护自己的良机。

责任编辑:张奥 zx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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