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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社保政策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2022-07-04 1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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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明确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参保方式中自愿选择。制度差异进一步缩小,权益保障进一步公平

农村征地补偿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决定(批复)定拆迁,方案定补偿”,这是对征收拆迁的精辟概括。通常认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一个具体环节。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后,相关征迁机构还需要继续推进实施,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具有阶段性特点,并不直接设定某户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

征迁部门依据补偿安置方案所推进的后续具体补偿安置、搬迁等行为,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而实践中,大多认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诉讼予以保护的必要性,不认可其可诉性。不过,并非是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不可诉,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一、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诉的例外情形

参考(2020)最高法行再29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土地已确定被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的权益可在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环节中得到救济。

但是,如果集体土地未经征收,行政机关制定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还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实质上包含了征收房屋的决定,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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