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法官调解是指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
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
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3、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法院调解的特点如下: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两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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